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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1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縣縣庫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95年05月17日
第七條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種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其他經法令許可者,其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