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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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1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縣縣庫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95年05月17日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種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其他經法令許可者,其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