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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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
  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
  ,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
  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2. 水土保持法 中華民國92年12月17日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
    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及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
    之措施。
二、水土保持計畫:係指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訂之計畫。
三、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
    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
    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四、集水區:係指溪流一定地點以上天然排水所匯集地區。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區。
六、水庫集水區:係指水庫大壩(含離槽水庫引水口)全流域稜線以內所
    涵蓋之地區。
七、保護帶: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
    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地。
八、保安林:係指森林法所稱之保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