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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制定依據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現行法規)
第十四條
為實施本條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其 設置管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