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100695578號令修正發 布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計畫
,並經本會審查通過。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比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二年期
存款額度未達五百萬元之機動利率再折減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但折減後利
率不得低於百分之零點一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