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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再鑑界案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4日
制定依據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89年12月6日
第二百三十八條
地政事務所對土地複丈圖、地籍圖應每年與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對一次 ,並將核對結果,作成紀錄,存案備查,其如有不符者,應詳細查明原 因,分別依法訂正整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