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
標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本府得就
公所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進行考核,並依考核結果增減當年度或以
後年度補助款。
前項考核之規定,由本府主計處會同財政局及相關局(處、會)擬訂,
報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第一項公所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應規定其
範圍與透明公開之審議程序及客觀之審議標準,不得以定額分配方
式處理;建議事項如涉及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二、公所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象及
金額,不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如有涉及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
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法應徵收之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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