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一、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醫療費用收費標準及管理之作業 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參考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