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或組織更新團 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費,得以前項基金酌予補助 之;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 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