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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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制定依據

1. 都市更新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或組織更新團
  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費,得以前項基金酌予補助
  之;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
  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