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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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核發使用道路集會同意書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7日

制定依據

1. 集會遊行法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
  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
  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立法理由〕
  為保障人民偶發性集會、遊行之自由,並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
  釋,爰修正第一項序文之但書,使符合實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