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
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
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立法理由〕 為保障人民偶發性集會、遊行之自由,並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
釋,爰修正第一項序文之但書,使符合實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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