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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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中華民國088年02月26日
  下列事項,除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中央法規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外,
  得不訂為縣規則,但得依法訂定行政規則:
  一、關於本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單
      位或附屬機關間處務上聯繫協調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前項行政規則應冠以本府之名稱,並依其性質決定其適當之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