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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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制定依據

1. 農業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交第五十
  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
  用。
  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
  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
  用地,除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
  予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
  理。
  前二項有關回饋金、金錢或代金之繳交、撥交與分配方式及繳交基準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回饋金:
  一、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
  二、政府興辦之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設施。
  三、興辦之建設、設施位於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
2.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5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收之回饋金,應按季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
  之農業發展基金。該基金同時應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二分之一予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供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