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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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4日

制定依據

1. 教師法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
  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
  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2. 師資培育法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6日
  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得設專責單位,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教師進修教育,除由前項校院辦理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
  ,另設機構辦理之。
  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