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 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 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得設專責單位,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教師進修教育,除由前項校院辦理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 ,另設機構辦理之。 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