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1年6月4日基隆市政府第1026次市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 5點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由服務學校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三條規定予
        以認定。
  (二)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
        全時進修;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
        業生,於服務義務期限內除不得參加全時進修外,亦不得參加留
        職停薪進修。
  (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留職停
        薪進修),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參加進修總員額應以不
        超過編制教師百分之二十為限,(其中全時進修者最多二人),
        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或碩士者為
        優先;同一學位,並以一項為限。
  (四)教師於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時段進修,係屬公餘時間進修,
        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期間進修係
        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惟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