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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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委託私人辦理學校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評鑑及輔導
。
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評
鑑方式等相關事項,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時,得邀請家長陳述意
見。評鑑優良者,得予獎勵;評鑑未達標準者,得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
,並接受複評。複評未通過,各該主管機關應再限期改善。
前項評鑑、獎勵及輔導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學校予以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
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依前條規定申請續約未獲同意、無意願續約,
或經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契約者,由各該主管機關
接續辦理,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校長處理校務,代理至新任校長遴選接任
為止;代理校長之指派,不適用公立學校校長遴選之相關規定。
前項情形,除委託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受託人應將受託學校之各類財產、
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各該主管機關。
前二項接續辦理之相關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及自治法規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