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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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委託各機關學校辦理事項經費核銷考核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8日

制定依據

1.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中華民國092年08月14日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
  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三、對本機關統計工作,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四、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於限期五日前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者。
  五、年度決算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精確無訛者。
  六、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翔實無訛者
      。
  七、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完備翔
      實者。
  八、全年定期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表件或編撰報告,均能於限期三日前送
      達,且內容正確完整無訛者。
  九、承辦重要交辦事務或兼辦其他機關主計業務,圓滿完成任務者。
  十、參加與主計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一百六十小時以上,成
      績列前三名者。
  十一、全年內各種主計人事報表均能依限送達,及各種主計人事案件,
      均依規定辦理,且均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者。
  十二、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成績優良者。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申誡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
      內,或內容有錯誤者。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
      者。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送達
      ,或內容有錯誤者。
  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二日以上五日以內者
      。
  五、核簽公庫支票,未依公庫法規定簽給政府債權人者。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確有徇情不當,
      情節較輕者。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日清月結,積壓二日以上五日
      以內者。
  八、應送之各種公務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三次未依規定期限編送或內容
      時有錯誤者。
  九、對經辦統計調查業務執行不力,貽誤進度十日以上,或查報資料錯
      漏者。
  十、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或發布之統計資料時有錯誤者。
  十一、應報送之各種主計人事資料、報表,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
        上,且內容時有錯誤或對各種人事案件不依規定辦理者。
  十二、執行主計資訊業務,工作不力或進度落後,而影響其他相關工作
        之推展者。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記過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
      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六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或
      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十日以內,或內容有重大錯誤,或同一錯誤
      經三次以上通知改進而未改進者。
  四、執行預算未能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者。
  五、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六日以上十日以內者
      。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而確有故意徇情
      ,情節重大者。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日清月結,無故積壓六日以上
      者。
  八、處理會計事務,未依有關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者。
  九、辦理統計業務,未依規定善盡職責,經加糾正仍未改善,或統計資
      料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十、應送之各種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五次未依規定期限編送,或內容有
      重大錯誤者。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影響政令推行,或統計資料發布不
        實致生不良後果者。
  十二、執行歲計、會計、統計業務,未確實遵照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
        或主計機關之指示辦理者。
  十三、辦理主計人事業務,未盡職責,時有貽誤,致損害當事人權益者
        。
  十四、辦理主計資訊業務,未盡職責,發生錯誤,致貽誤公務產生不良
        後果者。
2.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
  並按下列原則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一、各機關本身之報表、憑證及簿籍,由各機關會計單位指定審核人員
      負責審核,並接受上級主管機關派員抽查。
  二、各機關內部單位憑證帳表之複核及現金、票據、證券與其他財物之
      查核,由各機關會計單位或指定辦理會計人員負責。
  三、各機關所轄各分支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
      由各機關會計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