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
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三、對本機關統計工作,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四、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於限期五日前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者。
五、年度決算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精確無訛者。
六、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翔實無訛者
。
七、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完備翔
實者。
八、全年定期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表件或編撰報告,均能於限期三日前送
達,且內容正確完整無訛者。
九、承辦重要交辦事務或兼辦其他機關主計業務,圓滿完成任務者。
十、參加與主計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一百六十小時以上,成
績列前三名者。
十一、全年內各種主計人事報表均能依限送達,及各種主計人事案件,
均依規定辦理,且均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者。
十二、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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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申誡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
內,或內容有錯誤者。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
者。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送達
,或內容有錯誤者。
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二日以上五日以內者
。
五、核簽公庫支票,未依公庫法規定簽給政府債權人者。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確有徇情不當,
情節較輕者。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日清月結,積壓二日以上五日
以內者。
八、應送之各種公務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三次未依規定期限編送或內容
時有錯誤者。
九、對經辦統計調查業務執行不力,貽誤進度十日以上,或查報資料錯
漏者。
十、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或發布之統計資料時有錯誤者。
十一、應報送之各種主計人事資料、報表,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
上,且內容時有錯誤或對各種人事案件不依規定辦理者。
十二、執行主計資訊業務,工作不力或進度落後,而影響其他相關工作
之推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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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記過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
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六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或
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十日以內,或內容有重大錯誤,或同一錯誤
經三次以上通知改進而未改進者。
四、執行預算未能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者。
五、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六日以上十日以內者
。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而確有故意徇情
,情節重大者。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日清月結,無故積壓六日以上
者。
八、處理會計事務,未依有關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者。
九、辦理統計業務,未依規定善盡職責,經加糾正仍未改善,或統計資
料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十、應送之各種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五次未依規定期限編送,或內容有
重大錯誤者。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影響政令推行,或統計資料發布不
實致生不良後果者。
十二、執行歲計、會計、統計業務,未確實遵照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
或主計機關之指示辦理者。
十三、辦理主計人事業務,未盡職責,時有貽誤,致損害當事人權益者
。
十四、辦理主計資訊業務,未盡職責,發生錯誤,致貽誤公務產生不良
後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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