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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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3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89年12月6日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2. 農業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
  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政府應設置一千五百億元之農業發展基金,以
  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農業發展基金來源除捐贈款外,不足額應由
  政府分十五年編列預算補足。
  前項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所
  得,課徵所得稅,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
  基金,應為農民之福利及農業發展之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由行政院定之。
3.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089年08月11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收之回饋金,應按月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
  之農業發展基金。該基金同時應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二分之一予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供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