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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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無形文化資產及古物審議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
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