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得 就該地區環境之需要,訂定都市設計有關規定。 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最小建 築基地面積、基地內應保持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 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物高度及有關交通、景觀、防災等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