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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13日
制定依據
1.
土地登記規則
中華民國92年9月23日
第二十四條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 限: 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