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稅捐稽徵處、文化局、 交通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各局置局長、各處置 處長,承縣長之命,分別掌理各該局、處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 員工。各局置副局長、各處置副處長,襄理局、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