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隸屬桃園縣政府,依法辦理
桃園縣各項稅捐稽徵業務,並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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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室:掌理文書、檔案、事務、出納等事項。
二、複核課:掌理各項稅捐稽徵之複核、抽查及內部業務檢查等事項。
三、服務課:掌理納稅服務、稅務法令宣導、綜合設計規劃、研究發展
、管制考核及其他稅務行政綜合業務等事項。
四、土地稅課: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稽徵、代徵工程受益費
等事項。
五、房屋稅課:掌理房屋稅、契稅稽徵、房屋稅地價稅欠稅催繳取證等
事項。
六、消費稅課:掌理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特別稅課、臨時稅
課、附加稅課之稽徵及各稅逃漏稅捐之調查等事項。
七、資訊課:掌理稅務資訊作業管制、檔案維護運用分析、機器操作管
理、稅款劃解銷號退稅徵課統計及單照管理等事項。
八、法務課:掌理違章漏稅案件、稅務行政救濟案件、各項欠款、財務
罰鍰之處理及法制業務等事項。
九、中壢分處:掌理中壢、平鎮、觀音等三市(鄉)各項稅捐稽徵等事
項。
十、大溪分處:掌理大溪、龍潭、復興等三鎮(鄉)各項稅捐稽徵等事
項。
十一、楊梅分處:掌理楊梅、新屋等二鎮(鄉)各項稅捐稽徵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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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分處主任、審核員、股長、稅務員、技士、
課員、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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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課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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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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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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