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2月23日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府法二字第091028102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1條條條文;並 自92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桃園縣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隸屬桃園縣政府,依法辦理
  桃園縣各項稅捐稽徵業務,並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

  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室:掌理文書、檔案、事務、出納等事項。
  二、複核課:掌理各項稅捐稽徵之複核、抽查及內部業務檢查等事項。
  三、服務課:掌理納稅服務、稅務法令宣導、綜合設計規劃、研究發展
      、管制考核及其他稅務行政綜合業務等事項。
  四、土地稅課: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稽徵、代徵工程受益費
      等事項。
  五、房屋稅課:掌理房屋稅、契稅稽徵、房屋稅地價稅欠稅催繳取證等
      事項。
  六、消費稅課:掌理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特別稅課、臨時稅
      課、附加稅課之稽徵及各稅逃漏稅捐之調查等事項。
  七、資訊課:掌理稅務資訊作業管制、檔案維護運用分析、機器操作管
      理、稅款劃解銷號退稅徵課統計及單照管理等事項。
  八、法務課:掌理違章漏稅案件、稅務行政救濟案件、各項欠款、財務
      罰鍰之處理及法制業務等事項。
  九、中壢分處:掌理中壢、平鎮、觀音等三市(鄉)各項稅捐稽徵等事
      項。
  十、大溪分處:掌理大溪、龍潭、復興等三鎮(鄉)各項稅捐稽徵等事
      項。
  十一、楊梅分處:掌理楊梅、新屋等二鎮(鄉)各項稅捐稽徵等事項。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分處主任、審核員、股長、稅務員、技士、
  課員、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課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