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有不動產及其設備為改良利用增加收益,管理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自行
開發,或委託有關機關(機構)以下列方式辦理開發經營事項:
一、設定地上權方式:指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將土地提供公民營企業機構開
發。
二、委託方式:指以提供不動產及其設備,委託公民營企業機構,辦理整
體開發或經營。
三、信託方式:指以提供不動產依信託法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四、合作方式:指由管理機關、公民營企業機構、權利關係人或其他政府
機關作價投資、提供不動產、權利或資金,合作辦理整體開發。
五、聯合開發方式:指以提供不動產,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或其
他法令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前項開發經營事項,管理機關應擬定開發經營計畫,載明規劃綱要、土地
價格、分成比例、權利金及處分方式等項。
第一項開發經營作業要點,依土地性質,由各管理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開發或經營者,得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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