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不動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核准讓售: 一、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 事業所必需,且已依法設立財團法人,並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 源報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二、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府核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縣有不動產。 三、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 四、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 依前項第二款讓售縣有非公用不動產予申請人整體開發之處理要點,由本 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