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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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制定依據

1. 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非公用不動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核准讓售:
一、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
    事業所必需,且已依法設立財團法人,並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
    源報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二、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府核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縣有不動產。
三、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
四、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
依前項第二款讓售縣有非公用不動產予申請人整體開發之處理要點,由本
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