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以專責單位列帳控管,運用於辦理促參案件
相關事項或執行民參案件著有績效之團體或個人獎金支出,不得作
為出國計畫或其他人事費支出。
獎勵金作為前項獎金支出者,其發給額度及審核程序應符合行政院
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規定。
第一項獎勵金運用事項、適用對象、申請程序及審核作業,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訂定支用原則,報本部
備查。
〔立法理由〕 一、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以專責單位列帳方式控管,並規定其運用方式。
二、獎勵金作為團體或個人獎金支出之用者,其發給額度及審議程序應符
合重大獎勵要點規定。
三、獎勵金運用方式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訂
定獎勵金支用原則,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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