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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財用字第1120100845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 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桃園市政府擴大鼓勵各機關辦理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財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桃園市政府府財用字第 1050210898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8點,自105年9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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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桃園市政府府財用字第 1070248000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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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111年7月8日桃園市政府府財用字第1110176329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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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財用字第1120100845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 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桃園市政府擴大鼓勵各機關辦理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