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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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制定依據

1. 住宅法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
或個人為限。
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
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
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
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