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覓妥收容處理場所,擬訂營建剩餘土
石方之處理計畫納入工程施工計畫書,由承造人會同起造人、監造人於申
報開工時,向本府申請備查。
建築工程開挖在一定深度範圍以下,其產生之餘土土質代碼為B1類,並
經專業工業技師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依相關法令規定簽證屬可直接利用
物料,得由起造人或承造人以逕為交易方式交由合法砂石場、輕質骨材場
、水泥廠及預拌混凝土廠處理,並不受本自治條例第七條之限制。但一宗
建築基地產出餘土預計逕為交易達一定數量時,應先將餘土處理計畫及相
關必要文件送經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石
方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
依建築法規定免申請建築許可之工程或一定數量以下之餘土處理得予簡化
管理。
前三項申報作業規定、簡化管理、認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另定
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申報作業辦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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