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 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細則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授權訂 定本辦法之規定改為第二項,爰配合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