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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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加密控制測量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制定依據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本規則依土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2. 國土測繪法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現行法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其轄區內之下列事項:
  一、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二、應用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三、測繪計畫、成果、資訊、永久測量標之登錄及管理。
  四、行政區域圖及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圖之編製及發行。
  五、地名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
  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鄉(鎮、市
  )公所辦理之。
〔立法理由〕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有效執行各項測繪業務,得依行政程
      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地方制度法有關
      規定,將掌理事項之一部分,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
      或個人、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協調所轄有關測繪業務。
〔立法理由〕
  目前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測繪業務,係分屬不同機關或單位掌理,致造成
  事權分散、品質良窳不齊及資料不易整合。因此,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
  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協調所轄有關測繪業務,俾強化各該機關測繪相
  關資訊流通與共享。
3.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5日 (現行法規)
  本規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4.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6年11月30日 (現行法規)
  本細則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5. 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7日 (現行法規)
  本規則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