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其轄區內之下列事項:
一、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二、應用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三、測繪計畫、成果、資訊、永久測量標之登錄及管理。
四、行政區域圖及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圖之編製及發行。
五、地名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
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鄉(鎮、市
)公所辦理之。
〔立法理由〕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有效執行各項測繪業務,得依行政程
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地方制度法有關
規定,將掌理事項之一部分,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
或個人、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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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協調所轄有關測繪業務。
〔立法理由〕 目前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測繪業務,係分屬不同機關或單位掌理,致造成
事權分散、品質良窳不齊及資料不易整合。因此,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
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協調所轄有關測繪業務,俾強化各該機關測繪相
關資訊流通與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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