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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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現行法規)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
  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