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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管理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制定依據
1.
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現行法規)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本府人事處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