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100280815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10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本府人事處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如有閒置資金,在不影響基金正常運作原則下,得將部分資金提供
市庫調度或提前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