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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100280815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10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人事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桃園市政府府法綜字第 1040275035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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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100280815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10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本府人事處為管理機關。
[修正]第10條
本基金如有閒置資金,在不影響基金正常運作原則下,得將部分資金提供 市庫調度或提前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