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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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有停車場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制定依據

1. 桃園縣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停車場之收費得視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並得因特殊
情況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其收費方式如附表。
前項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費率最高不得超過甲種費率、最低不得少於己
種費率。
專用停車位之費率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但不得超過甲種費率之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