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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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
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2.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一、行政院為規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任務、開設時
    機、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等應遵循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3. 桃園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