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之慰問金或濟助金。 二、補助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健康檢查。 三、於本府警察局實習或奉令協助執行任務期間之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 察專科學校學(員)生,比照第一款之支出。 四、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五、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核發要點,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