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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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稅法通則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
  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
  計處備查。
〔立法理由〕
  明定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之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