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 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 政等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 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