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核定改制直轄市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成立改制作業小組 ;其設置相關事項,如為單獨改制直轄市者,由改制縣(市)政府定 之,如為合併改制者,由合併改制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共同 定之,均報本小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