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改制作業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設置要點第十點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及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為統籌並協調臺中縣
    及臺中市(以下簡稱縣市)相關機關辦理改制直轄市相關事項,特設
    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改制作業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據內政部發布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改制計畫辦理縣市改制
        直轄市相關事項。
  (二)督導各鄉(鎮、市、區)公所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辦理改
        制相關事項。
  (三)審議改制直轄市重大事項。
  (四)統籌、協調其他有關改制直轄市相關事項。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二人,由縣市長兼任;副召集人六人,由臺中縣議會
    及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副縣市長兼
    任;執行長四人,由縣市政府、縣市議會秘書長兼任;副執行長二人
    ,由縣市政府民政處處長兼任。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長及副執
    行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如下:
  (一)縣市政府財政處處長。
  (二)縣市政府教育處處長。
  (三)縣市政府新聞處處長。
  (四)縣市政府法制處處長。
  (五)縣市政府行政處處長。
  (六)縣市政府計畫處處長。
  (七)縣市政府人事處處長。
  (八)縣市政府主計處處長。
  (九)縣市議會法制室主任。

五、本小組為統籌及協調縣市改制直轄市特定事項,設下列統籌分組:
  (一)秘書統籌分組:由縣市政府民政處負責。
  (二)組織調整、業務功能調整及人員權益保障統籌分組:由縣市政府
        人事處負責。
  (三)法規整備統籌分組:由縣市政府法制處負責。
  (四)預算統籌分組:由縣市政府主計處負責。
  (五)財政及財產處理統籌分組:由縣市政府財政處負責。
  (六)資訊統籌分組:由市政府計畫處及縣政府資訊處負責。
  (七)廳舍配置及檔案統籌分組:由縣市政府行政處負責。
  (八)新聞宣導統籌分組:由縣市政府新聞處負責。
  (九)議會統籌分組:由縣市議會秘書長負責。
    各統籌分組之任務分工詳如附表一。

六、本小組為執行縣市政府各單位(機關)改制直轄市相關事項,設下列
    工作分組:
  (一)民政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民政處負責執行。
  (二)財政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財政處、地方稅務局負責執行。
  (三)教育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教育處負責執行。
  (四)經濟發展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建設處及經濟發展處負責執行。
  (五)建設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建設處、工務處、交通旅遊處及經濟
        發展處負責執行。
  (六)交通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交通旅遊處及交通處負責執行。
  (七)都市發展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建設處、工務處及都市發展處負
        責執行。
  (八)農業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農業處及經濟發展處負責執行。
  (九)觀光旅遊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交通旅遊處、交通處及新聞處負
        責執行。
  (十)社會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社會處負責執行。
  (十一)勞工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勞工處負責執行。
  (十二)警察工作分組:由縣市警察局負責執行。
  (十三)消防工作分組:由縣市消防局負責執行。
  (十四)衛生工作分組:由縣市衛生局負責執行。
  (十五)環境保護工作分組:由縣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執行。
  (十六)文化工作分組:由縣市文化局負責執行。
  (十七)法制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法制處負責執行。
  (十八)地政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地政處負責執行。
  (十九)新聞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新聞處負責執行。
  (二十)人事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人事處負責執行。
  (二十一)主計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主計處負責執行。
  (二十二)政風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政風處負責執行。
  (二十三)研考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計畫處及資訊處負責執行。
  (二十四)行政工作分組:由縣市政府行政處負責執行。
    各工作分組之任務分工詳如附表二。

七、本小組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由縣市政府輪流
    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開之縣市政府召集人為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為主席;並得邀請有關單位(
    機關)代表列席。
    本小組召開委員會議時,各統籌分組應報告工作辦理情形。其涉及跨
    統籌分組協調事項,由本小組協調之。

八、本小組各統籌分組應就工作項目先行召開會議討論,由執行長指派人
    員主持之。一般性業務達成共識者,應報請本小組備查;無法達成共
    識或重要事項需提送本小組委員會議討論者,應備妥相關資料,交由
    秘書統籌分組彙整後,提本小組委員會議討論。

九、本小組各工作分組,應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十、本小組及各分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各負責單位(機關)相關預算
    支應。

十一、本小組委員會議決議需陳報中央請示或備查者,以縣市政府會銜名
      義行之;其屬一般事務或例行性工作者,以召集會議之縣市政府名
      義行之。

十二、本要點經縣市政府核定後,函報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