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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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辦理行政(職務)協助工作執行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修正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
  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
  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被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
  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
  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2. 警察職權行使法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現行法規)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
  安全,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