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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辦理九十八年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稅捐稽徵法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4日
第二十六條(延期或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 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