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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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醫事機構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制定依據

1. 物理治療師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物理治療所收取費用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2. 職能治療師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3. 醫事檢驗師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醫事檢驗所收取檢驗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4. 醫事放射師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醫事放射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5. 心理師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取費用,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6. 呼吸治療師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居家呼吸照護所收取費用之標準及項目,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定之。
7. 語言治療師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語言治療所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語言治療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語言治療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8. 聽力師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聽力所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聽力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聽力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