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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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慢性病防治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3日

制定依據

1. 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稅務局、文化局、原住
  民族行政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前項各局首長均承縣長之命,綜理各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一項各機關除警察局置副局長二人外,其餘得置副首長一人,襄助各
  首長處理事務。
  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得依業務性質設立之。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之組織規程依權責擬訂,報由本府核定發布,並函送
  有關機關及考試院備查。
  本府所屬機關,依法律規定或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