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所置主任、醫師、藥師、護理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南投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本所置會計員,由南投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 項,並兼辦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