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 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一、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段及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之 罰鍰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