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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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性別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制定依據

1. 性別工作平等法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
  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
  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
  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