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性別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受雇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本法規定,向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提起申訴時,應以申請書為之。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服務單位及職稱
      。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代理文件,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電話。
  三、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
  四、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五、申請人本人或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六、申請年、月、日。

  申請人得於本府處理決定送達前,撤回申訴。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
  再申訴。

  申訴有程式不符規定之情形時,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本府為處理本法申訴案件,得視需要由本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處理之。

  本府受理申訴案件後,應於七日內派員展開調查。並自收受申請書之日
  起二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二個月,並
  應通知申請人。

  本府為處理申訴需要,得通知申請人、相對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或陳
  述意見。

  申訴處理之決定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未確
  定前,本府得依職權或申請暫停申訴處理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申訴案件之處理,以不公開為原則。

  本府應將申訴處理結果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相對人。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