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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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88年9月29日
賠償義務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
前項金額限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及省政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縣
(市)、鄉(鎮、市),由縣(市)定之;直轄市,由其自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