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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依國家賠償法賠償請求權人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9日
制定依據
1.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88年9月29日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 前項金額限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及省政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縣 (市)、鄉(鎮、市),由縣(市)定之;直轄市,由其自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