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相關規劃費用:
(一)辦理新訂、擴大、擬定、變更都市計畫規劃費用。
(二)辦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規劃費用。
(三)整體公共設施擬定及檢討規劃費用。
(四)都市發展政策規劃研究費用。
(五)其他辦理都市計畫相關業務規劃設計費用。
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費用:
(一)土地價款。
(二)房屋拆遷戶之補償、補助及安置費用。
(三)房屋拆遷戶之獎勵及救濟費用。
(四)以重建、整建、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規劃設計及
實施經費之補助支出。
(五)更新地區出租房屋之管理、維護、稅捐、折舊、保險、訴訟及
強制執行費用等支出。
(六)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之支出。
(七)購買移出之容積費用。
三、依都市計畫相關法規用於公共服務空間及都市建設關聯性公共設施
等支出。
四、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興闢等支出。
五、辦理公共及社區環境改善計畫相關費用。
六、辦理都市更新重建、整建、維護之規劃設計及相關費用之補助、代
墊或支出。
七、償還前條第一項第十款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
八、支付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委員與第九條顧問、專業及技術人員之交
通費、出席費等相關費用。
九、其他經本府核准有關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及非都市土地開發相關事
務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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