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都市更新重建與整建維護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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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雲林縣
    都市更新及城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使以重建、整建、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進行居住環境改善及
    都市機能復甦之支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範圍應符合下列事項之一:
  (一)都市計畫書載明應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之地區。
  (二)經本府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核准公告之都市更新計畫載明應實
        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之地區。
  (三)依本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申請劃定之更新單元內以重建、整
        建或維護方式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

三、申請補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
        2.申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4.依有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申請者應依相關規定先擬具事業計
        畫說明書並以核定之計畫書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縣都市更新
        及城鄉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員會)核准通過並
        決定其補助額度。
  (三)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申請者應擬具整建或維護計
        畫說明書,並檢附範圍內全部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縣基金委員會核准通過並決定其補助額度
        。其整建或維護作業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符合第二點第
        一、二款者不在此限:
        1.十棟以上或臨已開闢道路長度達五十公尺以上,其屋齡超過三
          十年以上之棟數超過二分之一者。
        2.屋齡超過三十年以上整棟六層樓以上集合住宅,且基地臨接道
          路長度達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前款所稱整建或維護計畫說明書應包含項目如下:
        1.計畫實施範圍。
        2.申請者。
        3.現況分析。
        4.計畫目標。
        5.申請範圍內建築物整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原則、設計圖說(包
          括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清冊
          。
        6.申請範圍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
        7.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
        8.違章建築拆遷安置計畫。
        9.財務計畫及費用分擔。
       10.實施進度。
       11.效益評估。

四、每案補助金額由基金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
    酌予補助,重建、整建或維護案補助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且不得
    逾申請總費用四分之一。
    前項總費用包括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
    整建或維護案申請補助項目如附件。

五、獲准補助之事業其金額分二期撥款,由申請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府提出申請:
  (一)第一期撥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時,
        申請者應於六十日內檢具申請書、核定函、統一發票、收據或合
        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第一期撥款,經本府申請
        撥付核准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撥款:於工程竣工並經本府查驗通過後六十日內,應檢具
        申請書、竣工書圖、更新成果報告、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
        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剩餘補助經費。
    第一項應檢附之文件除申請書、竣工書圖、更新成果報告外,得以影
    本代之。
    申請撥付補助款得依第一項規定分二次申請或於工程竣工並經本府查
    驗通過後六十日內一次申請。
    第一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或逾期未
    申請撥付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六、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不予補助
    或酌減補助金額。
    前項須由申請人於提出申請時切結之,若經查切結不實,本府得依法
    追究刑責並追繳已補助費用。
    申請本補助實施要點之建築物須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

七、依本要點申請獲准之補助案件,未依核准補助計畫實施時,本府得要
    求改善或予以追繳補助費用。
    前項補助費用經通知限期繳還仍不繳還者,除依法追繳外,由本府依
    法移送強制執行,並於補助費用繳還前申請單位喪失本要點申請資格
    。

八、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
    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
    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重建、整建或維護項目,並應於住戶規約
    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檢具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切結書,切結
    前述有關事項。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都市更新及城鄉發展基金支應。依本要點補助
    之總經費,以本縣都市更新及城鄉發展基金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
    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由本府公告之。